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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丑条约为城下之约,其丧清权辱清国之烈自不待言。但今天读其条款内容,常常有讽今之慨。请看其第十条内容,已革职,不得借他事开脱复用之。观此一句,不知读者诸君有何感想。近有因三鹿所罢副市长启用,远有因非典所罢市长启用。由此可知,一,至辛丑年,国门开放不过六十年,而洋人已对大清国官场这一恶习早已熟知,因而特别郑重在条约上强调。二,大清国官场这一恶习已为大中国吸收。究恶习之固,不知是官才难得,还是官官相护。
今年是已经六十三年的大中国的大选大换之年,于此之际,读一读大清国开放六十一年之际被迫签署的辛丑条约,应是有益的。辛丑条约后十年,大清国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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