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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高官自杀频见,笔者无从与自杀者谈之于死前,又未睹高官所遗自杀原由之书于后,故臆度之。
臆度的出发点本乎人之常情。循此思之,要之尊己与止祸二端。在很多情况下,尊己应有二意,一是自己的尊严得以保持,二是政府的尊严因此保持。官员与政府毕竟是在一条藤上——有众多贪官的政府肯定不是什么好政府,这道理显而易见。
刑不上大夫,由来久矣。古时官员犯罪后,官员首先选择就是自杀,或法官劝其自裁,以砺臣节;其次是“戮于朝”(杀死在朝廷)。同姓贵族有罪,则由甸师执行,秘密暗杀于郊野。因此,高官自杀,从秦汉至清末,汗青斑斑,不绝于缕。此传统思想固不会因民国、共和而断绝也极明。曾几何时,赐予有罪官员白绫一条或鸩酒一杯,即是法外开恩;而1954年高姓岗君于看管之际自杀,不能说其胸中无此传统思想存在。当然,有罪官员能否将自杀之念化为实际结果,还要视个人性格(暴烈与平和)、智识(生死一线之时非有大学问不能断也)、形势缓急(侥幸心生)等等,不可仅以传统士大夫之止羞思想一途视之,但此一思想在官界之影响绝不可小觑。那些在法庭上哇哇大哭的有罪官员,我真不知他们怎么能转变得那么快,想其被拘前,劝之止之针之贬之者当亦不少,奈何非到眼前无路时才幡然而悟,我不知其是真悟还是想刑后继续上下其肮脏之手。
期以止祸,这是有罪高官将自杀付诸行动的最大动力,以此翼己之亲朋属僚可因此免株。另,俗语有云,杀人不过头点地;又云,人已死了,夫复而言。推原高官之所以能为高官之由,也确实一因其自身优秀上进,二确实也曾为组织做出过贡献,有着闪亮的业绩。因着第二条原因,期望组织能看在以往功劳苦劳的份儿上,仅株一身而不牵扯亲属甚至他人。这也算是自杀者未能说出的善良的“将死之言”吧。客观说,因此而停止株连的事有多少,株连的程度有多大,这些我不知道,但我觉得肯定是有的。为什么?功是功,过是过,功过不能相抵,这些话说来容易,但在长期以来人治重于法治的某国,做到这点,谈何容易。
有罪高官在自杀的同时,终于将自己置于“人”的范畴,纵生前光艳万丈,终归于一抔黄土。元代邓玉宾有一小曲将此种人描述毕现:一个空皮囊包裹着千重气,一个干骷髅顶戴着十分罪,为儿女使尽了拖刀计,为家私费尽了担山力。您省的也么哥?您省的也么哥?这一个长生道理何人会?
走笔至此,笔者也送上四句作为结尾:
钱能通神亦载鬼,行贿受贿动神鬼。
身前身后无鬼神,神鬼见时此身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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