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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锋李庄案”(新世纪周刊,2010,01.11)让我对“程序正义”一词有了模糊认识,读罢该文,我义愤填膺,遵守程序正义,必须的!

霍中彦日志中有一句话令我感慨很久——当年邓、叶、华以政变方式进行了所谓“粉碎四人帮”的“正义举动”,岂非13年后流血之源流乎?清楚记得,当年那个正义活动后,我笑脸灿灿地参加过庆祝游行;然而就在那个正义活动的13年后,同样清楚记得,我热血汹涌游行后那个夜晚是那样欲哭无泪孤独无助。

我并不想纠缠程序正义的东西之差,我非常认同普通人的正义需要依靠程序正义来保证;然而,即使是法律人也应明白程序正义不是实现正义、公平的唯一保证(在西方思想史上,自从亚里士多德以来,有关正义的理论文献可谓汗牛充栋,有关正义的理论学说可谓学派纷立)。

草率押解卖淫嫌犯可能会致黄花姑娘沦为浪荡妓女,这时程序正义的利剑必须出鞘;而讨要拖欠工资的民工履行程序正义的最大概率结果是饿死在朱门外。因此“教父”应时而出,使他们于黑暗中活蹦乱跳地得到了公平与正义。

在水一方的扁案从一开始至今天屡屡被质疑违反程序正义,扁案未平,薄案又起,当年的激烈辩论跨海而来;为什么民主程度极为不同的水之两畔,在几乎同质同重的案件上都置程序正义于不顾呢?个中隐痛值得深思。

昨日的重庆打黑,在今天的特定语境下,说它是违反程序正义的恶果,恐怕没人反对。但中国有句老话,成王败寇,如果……那又会是什么样的评论与标志呢?

于此之际,审视程序正义,我不知怎么就想到了八大山人的名号——哭之笑之。

PS:程序正义不是惟一实现公正与正义的武器,高举程序正义大旗并不能立于不败之地。当然,程序正义的正面作用不容否定;中外均有大案要案是在违反程序正义的情况下得以伸张公平与正义的;实现正义的路径争锋,古今中外殊途同归。

令八大山人日想夜念魂牵梦萦哭之笑之的是“明”——明不明清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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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江

王新江

182篇文章 5年前更新

  一个空皮囊包裹着千重气,一个干骷髅顶戴着十分罪,为儿女使尽了拖刀计,为家私费尽了担山力。您省的也么哥?您省的也么哥?这一个长生道理何人会? ——【元】邓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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